“个人借款”竟被判为“股权投资”? 对江苏省高院一再审案判决的质疑
发布时间:2025-03-24 发布人:郭水金 来源:郭水金 浏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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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借款时出具了借条,注明借款事项和还款办法,明确了担保人和担保责任,但,江苏省高院在(2023)苏民再470号再审案件判决中,却不尊重客观事实,对被借款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竟然把“个人借款”错误判决为借款人精心策划所主张的“非个人借款”,由此,变成了被借款人“股权投资”款,让被借款人郭水金930万资金“讨要无门”“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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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保写的借款凭证1

一、事实与理由:

毕节市金海湖平安技术技能职业培训有限公司(下称“驾校”)由吴志龙等人2016年成立,主要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业务。2018年9月,魏建保接洽收购吴志龙等人股权,并逐步接管驾校。魏建保以招揽股东投资入股为名,吸引本人郭水金入股,本人支付400万元股金,受让驾校 20%股权。

魏建保和妻子张莲经营家大型超市卖场,开豪车、住别墅,坐拥多处房产,富甲一方;内弟张龙是江苏省溧阳市光华中学公办学校老师;独子魏玮是部队飞行大队军官。除本人已确认投资的股金400万之外,魏建保一家想继续向本人借款。架不住魏家四人轮番上阵、软磨硬泡,2018年9月,我向魏建保出借930万元借款,约定月息两分,半年内还清,魏建保手写借款凭证,张莲、张龙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以其三人全部家当抵押担保。

后因魏建保未按约还款,我将魏建保和两保证人诉至溧阳市法院。因此时魏建保一人独霸驾校经营和财务,拒不向股东透露经营情况,账私账部分,伪造股东签名,胡乱加盖公章,魏建保遂于应诉期间利用对驾校的控制,将该所借930万元债务以驾校名义向股东郭水金出具借条在没有任何入账流水的情况下,凭借一张手写白条将930万元按“长期应付款”列入驾校公账,虚构驾校债务。同时,用各股东均未实际履行的“追加投资协议”作掩护,将其个人借款诡辩为郭水金对驾校的借款,以洗脱其自身还款责任及其亲属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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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保写的借款凭证2

为求双管齐下,魏玮欺上瞒下,利用军官职务多次冒充部队干部之名“石纪委”,向多地多级政府部门递交伪造的《商请维护我部干部魏玮家属合法权益事》部队公函,公函甚至内容上升到“国家战备”“千钧一发”的高度,极尽夸张之能事,向各级政府施加压力。在魏建保的胡搅蛮缠和魏玮动用部队力量干预后,溧阳法院错误认定借款主体是平安驾校,不是魏建保(2019)苏0481民初5052号

本人当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驾校其他股东向魏玮部队检举揭发了魏玮利用军官职务冒充部队干部,凭借伪造的《商请维护我部干部魏玮家属合法权益事》部队公函向政府施压的违法违规行径,部队查实情况后严厉处罚了魏玮,故其暂时未插手干预二审审理。

二审法官审查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主动查阅平安公司2019年2月份会计凭证,其中对于记载向郭水金借款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并无任何原始入账凭证。二审法官又向会计沈正旭调查,其称:“对于郭水金930万元长期应付款的入账,没有原始入账凭证,当时魏建保负责平安驾校,口头向我陈述该笔应付款,凭魏建保的陈述做了负债表”。此外,二审法官依职权向股东王仁俊、袁婕调查,其均明确表示“未在平安公司向郭水金出具的930万元的借条上签字”。驾校及其全体股东从未形成受让魏建保对郭水金所负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未曾发生移转的铁证如山二审法院拨乱反正,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本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020)苏04民终3128号

眼看二审纠正错误,家人转嫁债务的诡计被二审法院识破,魏玮急忙申请再审撤销二审。同时不惜再次违反纪律,利用军队力量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其舅父张虎作为嘉兴市委党校干部的职务便利关系,帮助魏玮请托说情。根据魏玮亲口陈述的“我欠外面 100多万了你帮我还吗……为什么要欠100多万,因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官司输了……我这100多万如果不需要去高院打官司(再审),驾校转不起来吗……钱借了没有?借了,借了100多万。人找了没有? 我到部队去没找人吗" 由此可见,魏玮为帮助其家人躲避一千余万债务,通过部队请托说情开销了100多万。果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一行前往溧阳一趟后,在再审中对二审已然查明的事实视而不见,对千里迢迢从贵州赶来的证人不予参加庭审,对参与的证人证言置若罔闻面对桩桩铁证,竟以牵强、荒唐的理由未加说理即草草撤销了全部二审判决,助纣魏玮一家成功躲避债务(2023)苏民再470号】。

二审判决内容和本人在再审中提出的观点清晰有力、直中要害,二审判决有理有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仅为与其审理的完全不同的另案结果保持一致,即轻易类推改判,实在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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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几点质疑:

郭水金提供的《借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形成时,借贷双方为郭水金与魏建保。

1.魏建保在《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处签名。

郭水金与魏建保于 2018年9月6日、2018年9月17日通过《借款凭证》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魏建保作为借款人,张龙、张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凭证》上签字,且均认可系本人所签。据此,郭水金出借、魏建保借款、张龙张莲为魏建保借款提供担保,系各方合意,并无歧义。

2.《借款凭证》体现魏建保的借款目的及意思表示。

从魏建保亲笔书写的《借款凭证》内容来看,魏建保写明了“因本人(魏建保)急需资金”,“以本人(魏建保)名下的房产、企业、车子做抵押”“本人魏建保一定以诚信为本、信守承诺"等字样。魏建保向郭水金借款的意思表示非常清楚,系魏建保出于其个人急需资金的目的,向郭水金借款。

3.郭水金依据《借款凭证》将款项转入魏建保指定账户。魏建保出具上述《借款凭证》后,郭水金依据《借款凭证》,按照魏建保的要求,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魏建保个人账户转入800万元向其妻子张莲账户转入130万元,完成出借行为。至此,郭水金与魏建保之间的借贷关系正式生效。

魏建保未能证明其对郭水金所负债务发生了移转,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债务人始终为魏建保个人。

1.债务移转需取得债权人同意,魏建保未能证明该法定要件。

2.魏建保所谓“平安公司全体股东代表公司向郭水金出具借条”的说法,被平安公司其他全体股东否认。

3.魏建保辩称郭水金向其所转款项,系股东向平安公司履行追加投资义务。该主张逻辑明显不合常理,亦被其他股东否认。

2018年9月1日,平安公司全体股东六人达成投资合作意向并形成《各股东股权比例及投资方案》,认为平安公司需继续投资3000万元,由六名股东按照各自股比分摊。据此,魏建保辩称案涉930万系郭水金按照《各股东股权比例及投资方案》向平安公司履行追加投资义务的汇款。但该主张明显不合理:

首先,案涉930万元的转账时间发生在会议形成之后。如果郭水金出借款系按约向平安驾校的投资款,则在全体股东已经达成一致协议以后,魏建保以个人名义再行向郭水金出具借条明显与协议约定不符常理;

其次,虽然各股东签署了《各股东股权比例及投资方案》,但平安公司全体股东均未向平安公司追加投资,协议并未实际履行,郭水金不可能依据该协议付款,930万元的金额也与追加投资金额不一致;

最后,魏建保就郭水金向平安公司的投资款出具其个人债务的《借款凭证》明显不符合常理。同时,如若债务移转给平安公司,魏建保却未收回其出具的个人债务的《借款凭证》原件,即因郭水金930 万款项出具了两份借款凭证原件,明显不符合商业习惯。

4.魏建保主张案涉款项已转入平安公司账户,但公司会计档案无入账凭证,系公司会计根据魏建保口头要求记账。

魏建保向郭水金的借款后实际用于收购原平安公司股东吴志龙、管海和的股权,魏建保收到借款后转付王仁俊,用以向吴志龙、管海和支付股权转让款。

魏建保起初收购原平安公司股东吴志龙、管海和的股权时,系委托王仁俊办理,一应事项均以王仁俊名义作出,款项也通过王仁俊账户转付。

王仁俊在2018年12月19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明确表示2018年7月,魏建保同意以2500万元收购原平安公司股东吴志龙、管海和 67%股权。魏建保转给王仁俊的2953万元中,有2500万元是支付给吴志龙的股权转让款。魏建保向郭水金借款930万元实际上就是用于其个人收购股权。

案涉款项并非平安公司借款,亦非郭水金向公司追加投资款,更未实际用于公司经营,而是魏建保利用其对平安公司的控制移花接木,将其个人债务虚构为平安公司借款,或包装为郭水金向公司的投资款,意图逃避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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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烈诉求

被借款人郭水金为认为,江苏省高院没有任何事实理由的情况下,强行改判二审判决。本人有正当、充分理由怀疑(2023)苏民再470号再审结果存在人为干预和控制,再审判决是人为干预插手的错误结果,有悖司法公平正义。

为讨回公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郭水金特向社会披露事件经过和原委,并郑重向检察院提请抗诉。强烈呼吁和要求,通过抗诉促使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纠正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确保案件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真相,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投诉:借款人郭水金,男,1966年3月3日生,江苏溧阳人

身份证号32042319******8218手机号:1391751***2891。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