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6-08-19 发布人:江苏经济报 胡雪怡 来源:江苏经济报 浏览: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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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电动车出行便利,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有的二轮电动车依据速度、重量、尺寸等因素会被鉴定为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应依法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然而,部分人购买时未核实清楚机动车属性,驾驶人又不曾投保交强险,若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担责?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4月2日晚,王某无证驾驶自家电动两轮车,逆向行驶与同向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张某迎面相撞,两人均连车带人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因伤势较重,先后两次住院接受手术,后续仍需长期康复。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相关机构鉴定,张某非肢体瘫运动障碍(轻度),构成八级残疾;右眼外旋及上转稍受限,存在复视,构成十级残疾。

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超170万元,要求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按80%比例赔偿,扣除已垫付的9万元后,仍需支付131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案涉车辆购买后按规定悬挂了非机动车信息牌,登记时相关部门并未告知其属于机动车,自己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具备专业鉴别能力,对车辆的机动车属性不具有可预见性,因此未投保交强险,不应由自己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的生产厂家为某电动车企业,整车参数完全符合轻便摩托车国家标准,确属机动车范畴。关于悬挂的非机动车牌,被告王某陈述系买车时商家已经挂好的信息牌,但法院向车管所进行核查,车管所反馈并未查找到该非机动车信息牌的登记信息,那么该信息牌的真实性便无法确认。因此,案涉电动二轮车经法定产品名录认定为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王某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9.9万元。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王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结合损伤参与度、各项损失的合理性审查,最终核定张某总损失为84.1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9万元后,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动两轮车技术迭代加快,部分车型时速、动力、整车质量已远超非机动车国家标准,被正式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不少消费者仍存在“两轮电动车 = 非机动车”的认知误区,商家为了扩大销售群体,自行悬挂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非机动车信息牌,或未明确告知车辆属性,消费者购车时只看外观不看参数等车辆信息,误将机动车当作非机动车使用。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动两轮车时务必核实车辆是否列入机动车产品公告,属于机动车的,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考取对应驾驶证并投保交强险,切勿心存侥幸,避免事故发生后承受沉重的经济代价。

江苏经济报 胡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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